2011年11月17日,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》及上海试点相关政策规定,明确交通运输业适用11%的税率,研发和技术服务、文化创意、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%的税率。
国务院常务会议于10月26日决定,从2012年1月1日起,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,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。
改革试点在现行增值税17%和13%两档税率的基础上,新增设11%和6%两档低税率。试点方案规定,交通运输业适用11%的税率,研发和技术服务、文化创意、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%的税率。
增值税扩围,对原增值税纳税人来说,由于抵扣范围扩大,税负势必降低。但对于原营业税纳税人,营业税率是3%-5%,缴纳增值税后,虽有17%、13%、11%和6%四档税率,具体行业的实际税负并不一定会降低。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。原因在于,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,陆路运输、水路运输、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%-15%之间,研发和技术服务、信息技术、文化创意、物流辅助、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%-10%之间。
中金公司研究报告估算,2010年交通运输仓储业的总产值(相当于营业额)约为4.1万亿元,可抵扣的中间投入约为2.2万亿元。若按改征增值税后税率为11%,交通运输仓储业的税负将减少470-700亿元;如果税率为6%,则交通运输仓储业缴纳的销项税额比进项税额还要少。
财税部门相关负责人还表示,改革试点将增值税税率档次增加到四档,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。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,适时简并税率档次。由于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,辐射作用明显,选择上海市先行试点,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。
同时,为做好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、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、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。试点方案还规定,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,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;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,可抵扣进项税额;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,试点期间可以延续;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,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。 |